2017年5月25日

釋字748號的釋憲結果是:憲法並無規定成婚對象、人數,看來蔡政府準備往多元成家走,不管多少P?

Q:釋字748號的釋憲結果是:憲法並無規定成婚對象、人數,看來蔡政府準備往多元成家走,不管多少P?
A:錯。鄉親啊,看一眼原文就知道婚姻限二人這件事明白寫在解釋裡;此外,「司法院大法官」是司法權,而「蔡政府」所指的是行政權,兩者的關係是彼此制衡的。把大法官解釋看做是蔡政府的決策,完全誤解國家機關運作與決策的權限。

2017年1月7日

同性婚姻立法將造成外遇不受刑法通姦罪的處罰?

Q:同性婚姻立法將造成外遇不受刑法通姦罪的處罰?
A:並非如此。現行刑法通姦罪所處罰的是,有配偶之人在婚姻關係外,進行「性器接合」(指陰莖插入陰道)的性行為;與配偶以外之人(無論同性異性)進行口交、肛交、手交、指交等廣義的性行為,雖然違反一般人對伴侶忠貞義務的要求,卻不算刑法上的通姦行為。若同婚立法通過,同性配偶在婚姻關係外,與異性進行性器接合的性行為時,會受通姦罪的處罰。這種對於通姦想像的侷限,主要來自司法機關對法條文字的解釋,以及立法者修法時有意或無意的疏漏。最後,因配偶外遇而受有精神或實質損害的人,無論配偶是否構成刑法上的通姦,仍然可以根據民法請求對方或小三賠償。

2016年12月31日

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所以同性婚姻立專法比修民法好?

Q: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所以同性婚姻立專法比修民法好?
A:錯。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是指適用順序的先後,根本不是法律好不好的意思。「同婚專法」跟民法之間,更稱不上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

2016年12月28日

同性婚姻的立法侵害家長的教育權,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Q:同性婚姻的立法侵害家長的教育權,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A:錯。公約雖給予家長自行選擇並提供特定宗教、道德教育的自由,但也要求國家必須提供以促進人權和人格尊嚴完整為目標的公立教育。家長的教育選擇,不能提供低於公立教育標準的內容。此外,國家還有義務提供對抗父權與性控制的性教育。

2016年12月16日

同性伴侶結婚後出生的小孩不會是自然生出,會混亂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的規定?會造成民法體系大混亂?

Q:同性伴侶結婚後出生的小孩不會是自然生出,會混亂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的規定?會造成民法體系大混亂?  
A:錯。因為:
  1. 尤美女委員和時代力量黨團版本都已排除同性伴侶婚生推定的適用。
  2. 排除民法婚生推定的適用,也不是很新鮮的事。人工生殖法第23、24條早已針對進行人工生殖的異性戀夫妻,排除民法的婚生推定,改採不同的婚生子女判定方法。因此,妻可以懷夫的精子與他人捐贈的卵子結合後的小孩;也可以以人工生殖的方式,使自己的卵子與他人的精子結合,但上述方式所生出來的子女都是這還對夫妻的「婚生子女」,人工生殖法從民國96年制定以來,民法也沒有因此大混亂。
  3. 最後,民法婚生推定這個條文也不是固定不動的,它在民國74年和96年已經修正兩次;至於民法親屬篇,自訂定以來已修正了18次。如果你以為民法是有某種不變、不動的本質,可能只是因為你過去都沒在關心民法修訂。

2016年12月13日

法務部說修同性婚姻會牽涉使用到父母或夫妻的稱謂,有三百多個法條要修改?

Q:法務部說修同性婚姻會牽涉使用到父母或夫妻的稱謂,有三百多個法條要修改?
A:民法若修正,多數法律透過法律解釋上不修改也無所謂,即使打算修改也很簡單。不修民法改修專法,也不會解決需要透過法律解釋或需要修法的狀況。

2016年12月9日

民法修正案秘密闖關、黑箱審查?

Q: 民法修正案秘密闖關、黑箱審查?
A: 全民監督法案的前提,是了解立法程序。我們因此介紹立法院審查法案的流程,並以民法修正案為例,供大家評論目前修正案的審查程序,是否涉及秘密、黑箱或違法。有幾個點可以注意:
1. 三個草案版本中,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版本在一讀時還曾被異議,退回到程序委員會重新送案,稱不上「快速闖關」。
2. 尤美女立委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召委,排案審查是他的法定職責。
3. 委員會所舉辦的公聽會,不是法律規定一定要舉辦的程序,公聽會的內容對立法委員也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編按)